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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通地处乌蒙山腹地,与贵州、四川接壤,把公路建设作为全市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积极抢抓中央推进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以及全省实施县域高速公路“能通全通”“相互连通”工程等重大机遇,大力推进地方公路建设发展。

  昭通市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所管辖的公路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农村公路,另一部分为地方自建高速公路。

  农村公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依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目前全市农村公路里程共计19123.198公里,其中国道423.96公里、省道1280.754公里、县道4705.405公里、乡道7738.828公里、村道4974.251公里。

  地方高速公路方面:“十三五”以来,我市谋划建设23条1320公里高速公路、2条147公里一级公路,其中:国家高速公路1条97公里、地方高速公路22条1223公里。截至2020年12月,已建成4条206公里地方高速公路和大山包一级公路;2020年底前,还将建成5段270公里高速公路,其中地方高速公路230公里,全市地方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540公里。

  公路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想富、先修路”成为广泛共识。首先,结合真实的情况来看,公路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几年来,我市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公路建设大发展的同时,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既影响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针对公路保护方面的明显问题,切实把国家花巨资修建的公路保护好、利用好,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路政管理机构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路进行行政管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依据保障公路安全,其中《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章第八条提到,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保护公路路产,监督管理公路路域;3、实施公路路政巡查;4、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5、查处违反路政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行为;6、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首先,公路是指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无边沟的为坡角线米范围的土地;公路附属设施包括两方面,一是公路设施,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是公路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二是交通安全设施,最重要的包含护栏、警示桩、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隔离设施、防眩设施、视线诱导标。它们不仅为公路使用者提供各种警告、禁令、指示、信息和视线诱导,而且也是公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公路主要是供汽车等轮式运载工具快速行驶的通道,要求公路路面平顺、整洁、通畅、无障碍物,公路用地范围内无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车辆乱停乱放和违法设置标牌、广告牌等行为,才能够很好的满足车辆快速行驶的需要,确保公路通行安全。公路用地的作用一是保护公路、公路路基;二是便于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三是为公路加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预留空间,减少工作的难度和阻力;四是裁种树木、花草,美化公路;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

  首先交通安全设施能有效地诱导驾驶员的视线,清除车流之间的相互干扰,达到交通畅通的目的。同时,急弯、陡坡、高填路堤、视距不良以及一些自然地形险峻的路段,设置安全设施,能够更好的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有效地保障行人、行车安全。其次,花草树木,公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等植被有利于稳定路基,防护路基边坡被雨水冲刷,防止水土流失,绿化、美化公路,保护自然环境,充分的利用土地资源。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在公路上打场晒粮;2、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物;3、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4、私自开设平交道口;5、采挖砂石、取土、沤肥、烧窑、制坯、筑坟、种植作物、放牧等;6、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路界碑、标志号牌、路面标线、毁坏行道树、草坪及绿化设施;8、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9、其他损害公路路产、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违反《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广告设备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拆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民法》等法律的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路障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管理法律和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俗称公路“红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公路建筑控制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如果涉及以下几项涉路活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公路路政许可申请,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检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5、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7、更新采伐护路林的;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9、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10、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1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实施工程的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超限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总重、轴载质量及外廓尺寸,超过了公路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荷载限制的一种违法运输行为。公路和人一样,也是有生命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让公路过度“负重”,极度影响公路常规使用的寿命和行车安全,成为“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近年来,货车违法超限运输重量远超于公路、桥梁设计载荷,导致路面损坏严重,桥梁、涵洞不堪重负,快速缩短使用年数的限制,影响通行安全。同时,超限运输车辆一直处在超负荷运转状态,车辆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迅速下降,在长下坡、急弯路段易发生交通事故,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违法超限运输还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经营者靠压价竞争,最终陷入运价越低越要超载的恶性循环。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62号令)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今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和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公路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高速公路采取入口安装称重检测设备;普通国省干线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采取定点与流动相结合方式开始治超工作;农村公路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两端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结合真实的情况通过“技防、物防、人防”方式以此来遏制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想提醒广大听众朋友们,千里行车安全第一,爱路护路人人有责,光明大道由我们共同创造。